甲方:数学与信息科技学院 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
乙方: 负责人:
甲方受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数学与信息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委托,是“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数学与信息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管理方,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甲方为本校在校研究生、二年级以上在校生提供创业场地和服务平台。乙方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或企业,责任人为项目或企业负责人。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将“孵化基地” 号空间提供给乙方作为办公场地,管理费为 0 元/月/工位。入驻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自签订入驻协议起,12个月内免收办公用水电暖网等费用。
3.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协助申请相关政策补贴。
4.协助乙方办理各类证照,协助落实有关工商和财税优惠政策。
5.提供创业培训和辅导、项目评估、完善商业计划等。
6.提供项目推荐申报、投融资信息、市场营销管理咨询服务。
7.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项目或企业申请我校大学生创业基金、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创业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8.提供日常法律咨询。
9.因特殊情况须终止合同,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甲方的相关规定,爱护公物,履行安全、卫生责任,确保孵化基地的和谐有序。
2.保证甲方所提供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按规定用途使用。乙方发生办公场地使用用途内容变更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审核同意。
3.负责办公经营场地内的防火、防盗工作,并协助甲方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持办公经营场地的环境卫生。
4.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乙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办公场地有自然损坏需要维修,乙方应报告甲方,由甲方派人维修;若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自行维修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或丢失的,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将办公场地作为宗教宣传活动和传销的场所,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办公场地。
7.乙方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非指定空间,如擅自搭建、堆放物品。若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令其拆除、清理。
8.乙方退出搬离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好甲方原有设施,不得拆迁、损毁,经甲方检查确认后,方可搬离。若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入驻孵化基地并开展工作和活动。
10.乙方在孵化期内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乙方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本协议,自动退出孵化基地。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同意在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纠正或整改。经甲方书面通知仍不纠正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甲方可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数学与信息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签订后持续三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饰,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
2.在孵化期内,连续七天天或累计二十天锁门的(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国庆、春节长假除外);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7.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给学校或孵化基地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9.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补充说明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甲方提供给乙方办公场所使用期限,双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提前15日告知对方。本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有意续约的,应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30日协商确定。如本协议内容与签订后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以新规定为准。
2.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附件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数学与信息科技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
乙方 (盖章):
(招生就业处代章)
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